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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法和作业环境测定 (噪音)

劳动安全卫生法与劳动基准法相结合,确立防止劳动灾害的危害防止标准,明确责任体制,采取促进自主活动的措施等,通过推进有关防止的综合性计划性对策,在确保工作场所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同时,促进形成舒适的工作环境。

在劳动安全卫生法的第七章中,作为保持和增进健康的措施,有义务对从事有害业务的室内作业场所及其他作业场所进行“作业环境测定”并记录其结果 (劳动安全卫生法65条第一项) 。另外,在第65条第二项中规定,“工作环境测量”必须根据厚生劳动大臣制定的“工作环境测量标准”进行。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执法条例21条规定了应进行“工作环境测量”的工作场所,其中8个产生显着噪音的室内工作场所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588条中有规定。是的。此外,除了上述8个位置 (指南附表1) 之外,“噪声干扰预防指南” (基础546号) 还列出了52个位置 (指南附表2) 作为等效声级可能超过85dB (A) 的工作场所。

*劳动省劳动基准局局长发布的通知称为“通知”。

关于测定方法,《作业环境测定基准》第四条规定如下。

  1. 测量点为在单位作业场所的地面上以6m以下的等间隔划出的竖线和横线的交点的地面上120cm以上150cm以下的位置 (有设备等测量明显困难的场所除外) 。但是,明确了单位作业场所的噪音水平基本均匀时,测量点的交点可以是在该单位作业场所的地面上以超过6m的等间隔划出的竖线和横线的交点。
  2. 与前项规定无关,即使根据该项规定测量点不足5个时,单位作业场所的测量点也应在5个以上。但是,单位作业场所明显狭窄,该单位作业场所的噪音水平明显均匀时,不在此限。
  3. 在在接近声源的场所进行作业的单位作业场所,除前2项规定的测量外,在进行该作业的时间中认为噪声水平最大的时间,在进行该作业的位置进行测量。
  4. 测量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i)测量所用的设备(以下简称“声级计”)必须能够测量等效声级。
    声级计的频率计权电路应采用 A 计权特性进行配置。
  5. 1个测量点的等效声级的测量时间应持续10分钟以上。

在“指南”中,根据上述第1项和第2项,用于获得网格交点为5点或更多的平均值的测量方法称为“A测量”,并且根据第3项在声源附近的位置的测量称为“B测量”我们称之为。

测定结果的评价方法在《防止噪音障碍的指导方针》 (基发546号) 中有规定。A测量平均值 (A测量的测量值中80dB (A) 以上的算术平均值) 和B测量的结果适用于下表。

A测量平均值\B测量 小于85 dB (A) 大于85 dB (A) 小于90 dB (A) 90 dB (A) 或更高
小于85 dB (A) 第I控制分类 第II控制分类 第III控制分类
大于85 dB (A) 小于90 dB (A) 第II控制分类 第II控制分类 第III控制分类
90 dB (A) 或更高 第III控制分类 第III控制分类 第III控制分类

事业者必须根据作业环境测量结果的评价结果,对各管理分类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第I控制分类 工作环境的持续维护
第II控制分类 采取以标识明示该场所等措施。
对设施、设备、作业工序或作业方法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设置或完善设施或设备、改善作业工序或作业方法及采取其他改善作业环境的必要措施,努力使该场所的管理区分成为第I管理区分。
对于从事噪音作业的劳动者,根据需要,使用隔音保护工具。
第III控制分类 采取以标识明示该场所等措施。
对设施、设备、作业工序或作业方法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设置或完善设施或设备、改善作业工序或作业方法及采取其他改善作业环境的必要措施,使该场所的管理区分成为第I管理区分或第II管理区分。另外,采取改善作业环境的措施时,为了确认其效果,应对该场所进行作业环境测定,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让从事噪音作业的劳动者使用隔音保护工具的同时,在作业中的劳动者容易看到的地方张贴隔音保护工具的使用。

另外,在实施作业环境的测定、评价测定结果、采取对策时,必须记录以下事项并保存3年。另外,指南中规定,测定结果符合第II管理分类及第III管理分类时,最好保存5年。

  • 测量日期和时间
  • 测量方法
  • 测量位置
  • 测量条件
  • 测量结果
  • 评估日期和时间
  • 评估位置
  • 评估结果
  • 测定及评价实施者的姓名
  • 根据测定及评价结果采取改善措施时,该措施的概要。

另外,事业者必须对经常从事噪音作业的操作者进行健康检查。

下次以后也会介绍与计量、测量相关的其他法令。

(摘自2011年10月20日发行的电子邮件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