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法与劳动基准法相结合,确立防止劳动灾害的危害防止标准,明确责任体制,采取促进自主活动的措施等,通过推进有关防止的综合性计划性对策,在确保工作场所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同时,促进形成舒适的工作环境。
在劳动安全卫生法的第七章中,作为保持和增进健康的措施,有义务对从事有害业务的室内作业场所及其他作业场所进行“作业环境测定”并记录其结果 (劳动安全卫生法65条第一项) 。另外,在第65条第二项中规定,“工作环境测量”必须根据厚生劳动大臣制定的“工作环境测量标准”进行。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执法条例21条规定了应进行“工作环境测量”的工作场所,其中8个产生显着噪音的室内工作场所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588条中有规定。是的。此外,除了上述8个位置 (指南附表1) 之外,“噪声干扰预防指南” (基础546号) 还列出了52个位置 (指南附表2) 作为等效声级可能超过85dB (A) 的工作场所。
*劳动省劳动基准局局长发布的通知称为“通知”。
关于测定方法,《作业环境测定基准》第四条规定如下。
- 测量点为在单位作业场所的地面上以6m以下的等间隔划出的竖线和横线的交点的地面上120cm以上150cm以下的位置 (有设备等测量明显困难的场所除外) 。但是,明确了单位作业场所的噪音水平基本均匀时,测量点的交点可以是在该单位作业场所的地面上以超过6m的等间隔划出的竖线和横线的交点。
- 与前项规定无关,即使根据该项规定测量点不足5个时,单位作业场所的测量点也应在5个以上。但是,单位作业场所明显狭窄,该单位作业场所的噪音水平明显均匀时,不在此限。
- 在在接近声源的场所进行作业的单位作业场所,除前2项规定的测量外,在进行该作业的时间中认为噪声水平最大的时间,在进行该作业的位置进行测量。
- 测量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i)测量所用的设备(以下简称“声级计”)必须能够测量等效声级。
声级计的频率计权电路应采用 A 计权特性进行配置。 - 1个测量点的等效声级的测量时间应持续10分钟以上。
在“指南”中,根据上述第1项和第2项,用于获得网格交点为5点或更多的平均值的测量方法称为“A测量”,并且根据第3项在声源附近的位置的测量称为“B测量”我们称之为。
测定结果的评价方法在《防止噪音障碍的指导方针》 (基发546号) 中有规定。A测量平均值 (A测量的测量值中80dB (A) 以上的算术平均值) 和B测量的结果适用于下表。
| A测量平均值\B测量 | 小于85 dB (A) | 大于85 dB (A) 小于90 dB (A) | 90 dB (A) 或更高 |
| 小于85 dB (A) | 第I控制分类 | 第II控制分类 | 第III控制分类 |
| 大于85 dB (A) 小于90 dB (A) | 第II控制分类 | 第II控制分类 | 第III控制分类 |
| 90 dB (A) 或更高 | 第III控制分类 | 第III控制分类 | 第III控制分类 |
事业者必须根据作业环境测量结果的评价结果,对各管理分类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 第I控制分类 | 工作环境的持续维护 |
| 第II控制分类 | 采取以标识明示该场所等措施。 对设施、设备、作业工序或作业方法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设置或完善设施或设备、改善作业工序或作业方法及采取其他改善作业环境的必要措施,努力使该场所的管理区分成为第I管理区分。 对于从事噪音作业的劳动者,根据需要,使用隔音保护工具。 |
| 第III控制分类 | 采取以标识明示该场所等措施。 对设施、设备、作业工序或作业方法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设置或完善设施或设备、改善作业工序或作业方法及采取其他改善作业环境的必要措施,使该场所的管理区分成为第I管理区分或第II管理区分。另外,采取改善作业环境的措施时,为了确认其效果,应对该场所进行作业环境测定,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让从事噪音作业的劳动者使用隔音保护工具的同时,在作业中的劳动者容易看到的地方张贴隔音保护工具的使用。 |
另外,在实施作业环境的测定、评价测定结果、采取对策时,必须记录以下事项并保存3年。另外,指南中规定,测定结果符合第II管理分类及第III管理分类时,最好保存5年。
- 测量日期和时间
- 测量方法
- 测量位置
- 测量条件
- 测量结果
- 评估日期和时间
- 评估位置
- 评估结果
- 测定及评价实施者的姓名
- 根据测定及评价结果采取改善措施时,该措施的概要。
另外,事业者必须对经常从事噪音作业的操作者进行健康检查。
下次以后也会介绍与计量、测量相关的其他法令。
(摘自2011年10月20日发行的电子邮件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