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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量法-第2讲“特定计量器具”

计量法是以制定计量标准,确保合理实施计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为目的的法律 (计量法第一条) 。

《计量法》将交易或证明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主要供一般消费者生活使用的计量器具中,为确保实施正确的计量,有必要制定其结构或量差标准的计量器具指定为“特定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二条第四项) 。

被指定为特定测量仪器的测量仪器有:(1) 滑行计,(2) 质量计*,(3) 温度计*,(4) 皮革面积计,(5) 容积计*,(6) 流量计*,(7) 密度浮子*,(8) 风压计*,(9) 流量计*,(10) 综合热量计*,(11) 最大需量电能表,((12) 瓦特小时计,(13) 无功功率小时计,(14) 照度计,(15)声级计,(16) 振动级计,(17) 密度计* 和 (18)比重计型比重计*(《计量法实施令》第 2 条)。对于标有星号(*)的计量器具,规定了更详细的条件,详情请参见《计量法实施令》。

用于贸易或认证的特定测量仪器必须经过“验证”或类似程序,并带有“验证标志”(《测量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甲项)或“合格标志”(《测量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乙项)。此外,对于需要设定有效期的特定测量仪器,其验证标志等也应设定有效期(《测量法实施令》第十八条及《测量法实施令》附录三)。验证标志的有效期因特定测量仪器而异:声级计为5年,振动级计为6年,其他特定测量仪器为2至10年。

进行检定的特定计量器具的合格条件在计量法71条的各项中有规定。其中,“技术上的基准”、“检定公差”及其确认方法由“特定计量器具检定检查规则”规定。特定计量器具检定检查规则的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以后规定了各特定计量器具的技术标准、检定公差等。

《特定测量仪器检验与检验规例》正在修订,以引用日本工业标准(JIS),但声级计、振动级计等仪器的技术标准和检验公差仍包含在该规例中。声级计计的相关规定见《特定测量仪器检验与检验规例》第21章(第850条至第881条)。

从下次开始,我们计划介绍与计量和测量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摘自2011年8月24日发行的电子邮件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