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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量方法-第1部分“计量、单位和量具”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介绍了声学领域的应用,题为“声音测量基础”。从这个时候开始,我想每隔一个月介绍一次测量的基本概念,而不是特定的领域。

计量法是以制定计量标准,确保合理实施计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为目的的法律 (计量法第一条) 。由于本文定义了测量和称重的基本概念,这次我们将介绍其中一些。

当被问到“计量,或者什么是计量?”时,很难简单地解释,但在计量法中,它被简单地定义为测量“物体状态的量” (计量法第2条) 。

对于“物象状态的量”,只要是一般测量均可作为对象,但计量法为了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为长度、质量、时间、电流、温度、物质量、光度、角度、立体角、面积、体积、角速度、角加速度、速度、加速度、频率、旋转速度、波数、密度、力、力矩、压力、应力、粘度、动粘度、功、功率、质量流量、流量、热量、热传导率、比热容量、熵、电量、电场强度、电压、电动势、静电容量、磁场强度、磁动势、磁通密度、磁通、电感、电阻、电导、阻抗、功率、无效功率、视在功率、电量、无效功率、视在功率、电磁波衰减量、电磁波功率密度、放射强度、光束、亮度、照度、声功率、声压级、振动加速度级、浓度、中子放出率、放射能、吸收线量、吸收线量率、焦距、焦距、照射线量、照射线量率、线量当量或线量当量率(以上为计量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号)、纤度、比重及其他政令规定的内容(以上为计量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号)。

计量单位”定义为“计量的基准”。关于计量单位,附表1的上栏中所列的物象状态量,按照国际规定和惯例 (计量法第三条) 进行了定义,以符合国际单位制。计量法第四条到第六条也定义了其他计量单位和表示十的整数乘方的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中的“法定计量单位”是计量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外的单位不得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物象状态的量(长度、质量、时间、电流等)用于交易或证明 (计量法第八条) 。

交易”是指无论有偿还是无偿,以给付物或服务为目的的业务行为;“证明”是指公开或业务上向他人表明一定事实的真实性 (计量法第二条第二项) 。

计量器”是指用于计量的器具、机械或装置 (计量法第二条第四项) 。

在计量仪器中,“特定计量仪器”是指用于贸易或认证计量,或主要用于一般消费者日常生活的计量仪器,其结构或误差必须制定相关标准以确保计量的准确性(《计量法》第二条第四款)。这些特定计量仪器在《计量法实施令》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共列明18种,包括计程车、电表、声级计、振动计等。此外,特定计量仪器用于贸易或认证时,其制造、维修、检验、验证和有效期也均有规定。

下次我们将继续介绍计量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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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2011年6月23日发行的电子邮件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