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技术报告声级计(声级计)16
13.噪音相关法律
13-2 关于噪音限制法
为了规定工厂等事业活动产生的噪音限制及汽车噪音的容许限度,于昭和43年6月10日公布,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在第1条中,该法的目的是“本法的目的是,对伴随工厂和事业场所的事业活动以及建设工程而产生的相当范围内的噪音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时通过规定汽车噪音的容许限度等,保护生活环境,有助于保护国民的健康。”,并规定了“关于特定工厂等的规定”,“关于特定建设作业的规定”,“关于汽车噪音的允许限度等”。
“有关汽车噪音的容许限度等”中,对于汽车发出的噪音有“汽车噪音大小的容许限度”,对于环境噪音有“规定指定地区内汽车噪音限度的命令”,分别进行了修订,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是噪音限制法的摘录,请参考。另外,详细内容请参照本法以及据此制定的县、市町村条例等相关法令。
(1)关于特定工厂等产生的噪音限制的基准
表13-7“特定工厂等产生的噪音”
| 区域划分 | 时间划分 | 备注 | ||
| 白天 | 早、晚 | 夜间 | ||
| (上午7、8时~ 下午6、7、8点) |
(上午5、6~7、8点) (下午6、7、8~9、10、11) | (晚上9、10、11时~次日上午5、6点) | ||
| (第1种区域) 为保护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别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
45~50 dB或更低 | 40~45 dB或更低 | 40 〜 45 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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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种区域) 因供居住使用,需保持安静的区域 |
50 〜 60 | 45 〜 50 | 40 〜 50 | |
| (第3种区域) 作为住宅同时作为商业、工业等提供的区域,为保护该区域内居民的生活环境,有必要防止噪音发生的区域 |
60 〜 65 | 55 〜 65 | 50 〜 55 | |
| (第4种区域) 主要供工业等使用的区域,为了不使该区域内的居民的生活环境恶化,有必要防止发生明显噪音的区域 |
65 〜 70 | 60 〜 70 | 55 〜 65 | |
(2)关于特定建设作业中产生的噪音限制的基准
表13-8“特定建设作业中发生的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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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类型 |
管制标准 | 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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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夜间或深夜工作 | 每天的工作时间 | 工作周期 | 周日周日,其他假日 | ||||
| 1.使用打桩机、拔桩机或打桩机、拔桩机的作业 | 除去身体。压入式打桩、拔桩机除外。打桩机与地动轮共用的作业除外。 | 85 dB或更低 | ① 的区域上午7时~次日上午7时 (2) 的区域下午10时~次日上午6时之间禁止 | ① 的区域10小时 (2) 的区域14小时 | 在同一地点连续6天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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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使用凿岩机的作业 | |||||||
| 3.使用凿岩机的作业 | 作业地点连续移动的作业,限于1天内该作业的2个地点间的最大距离不超过50 m的作业 | ||||||
| 4.使用空气压缩机的作业 | 使用电动机以外的原动机的,限于原动机的额定输出功率为15 kW以上的原动机。作为凿岩机动力使用的作业除外。 | ||||||
| 5.设置混凝土设备或沥青设备进行的作业 | 仅限于混炼机的混炼容量在0.45 m 3 以上的产品。 仅限混炼机的混炼重量在200 kg以上的产品。 为制造灰浆而设置混凝土设备的作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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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汽车噪音的容许限度
自2000年4月1日起,基准值由L 50变为L Aeq。
表13-9有关汽车噪音的要求限值
(确定指定地区内汽车噪音限度的总理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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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划分 |
时间划分 | ||||||||||||||
|---|---|---|---|---|---|---|---|---|---|---|---|---|---|---|---|
| 白天 | 夜间 | ||||||||||||||
| 1 | a区域及b区域中面向具有1车道的道路的区域 | 65 dB | 55 dB | ||||||||||||
| 2 | a区域中面向具有2车道以上车道的道路的区域 | 70 dB | 65 dB | ||||||||||||
| 3 | b区域中面向具有2车道以上车道的道路的区域及 c区域中面向具有车道的道路的区域 |
75 dB | 70 d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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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表所示的区域中,与承担干线交通的道路相邻的区域(具有2车道以下车道的道路,从道路用地边界线起15 m;具有超过2车道的车道的道路,从道路用地边界线起20 m的范围。)的限度与上表无关,为白天为75 dB、夜间为70 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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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汽车噪声的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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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的测量在与道路相邻存在住宅、医院、学校等用途的住宅等时,在道路用地的边界线进行。在距离道路有距离存在住宅等的情况下,在能够测量到达住宅等的噪音大小的地点进行测量。进行测量的高度为在该地点的垂直方向上,为了保护生活环境噪音最大的位置。避开十字路口。
-
测量是对连续7天中被认为代表该汽车噪音状况的3天,根据等效噪音水平进行评价。噪音的大小以每隔一段时间测量的值为3天的原则,作为全时间内能量的平均值。
-
噪声水平应使用符合《测量法》第71条规定的声级计,并按照JIS Z 8731规定的噪声水平测量方法进行测量,测量地点应避免建筑物反射的影响。如果无法避免建筑物反射的影响,则应根据该影响对测量值进行修正。如果存在除汽车噪声以外的其他噪声影响,则应根据这些噪声的影响对测量值进行修正。
(4)汽车噪音大小的容许限度
根据噪音限制法的《汽车噪音大小的容许限度 (环境厅告示) 》在2000年2月进行了修改,与以前的数值相比,加速行驶噪音降低了1 dB~3 dB,正常行驶噪音降低了1 dB~6.1 dB,近距离排气噪音降低了5 dB~8 dB。另外,对于限制强化对象汽车的噪音测量方法也进行了变更。详细内容见表13-10。
表13-10汽车噪音大小容许限值(环境部公告,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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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种类 |
汽车噪音大小的容许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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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稳定运行噪声 | 近排气噪音 | 加速行驶噪音 | |||
| 普通汽车、小型汽车及轻型汽车(专门用于乘坐的载客量在十人以下的汽车和两轮汽车除外。) | 车辆总重量超过3.5吨,发动机最大功率超过150 kW的; | 具有能够向所有车轮传递动力结构的动力传递装置的、牵引半挂牵引车及起重作业用车; | 83 dB | 99 dB | 82 dB |
| 具有可向所有车轮传递动力结构的动力传递装置的车辆、牵引半挂牵引车及起重机作业用车以外的车辆 | 82 dB | 99 dB | 81 dB | ||
| 车辆总重量超过3.5吨,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在150 kW以下的; | 具有可向所有车轮传递动力结构的动力传递装置的装置 | 80 dB | 98 dB | 81 dB | |
| 除具有可向所有车轮传递动力结构的动力传递装置以外的装置 | 79 dB | 98 dB | 80 dB | ||
| 车辆总重量在3.5吨以下的 | 74 dB | 97 dB | 76 dB | ||
| 专门用于乘坐的乘车定员十人以下的普通汽车、小型汽车及轻型汽车(两轮汽车除外。) | 车辆后部有发动机的 | 72 dB | 100 dB | 76 dB | |
| 车辆后部有发动机以外的物品 | 72 dB | 96 dB | 76 dB | ||
| 小型汽车(限于两轮汽车。) | 72 dB | 94 dB | 73 dB | ||
| 轻型汽车(限于两轮汽车。) | 71 dB | 94 dB | 73 dB | ||
| 第一种电动自行车(是指规则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种电动自行车。以下相同。) | 65 dB | 84 dB | 71 dB | ||
| 第二种电动自行车(规则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种电动自行车。以下相同。) | 68 dB | 90 dB | 71 dB | ||
13-3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概要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评价法) 是依据环境基本法,认识到从事土地形状变更、新设工件等事业的事业者在实施事业时,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保护极为重要,在明确国家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规定了妥当并且顺利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手续等,通过采取措施使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反映在事业内容中,并对环境保护进行适当考虑,以有助于确保现在和将来国民的健康文化生活为最终目的而制定的,于1999年6月开始实施。环境评价于1969年在美国被制度化,由于现在环境污染问题的高涨,世界各国都在推进法制化。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
关于事业实施的环境影响,事先对环境构成要素的每个项目进行调查、预测及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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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实施过程中,为了确保事业相关环境的保护,进行措施及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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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后及采取措施时对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
;它指的是企业内部的行为。
筛查和范围
规定了如下机制 (筛选) :选定规模较大可能对环境产生显著影响,且由国家实施或批准的企业,规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 (“第一类企业”),同时规定规模相当于第一类企业的企业 (“第二类企业”),根据各企业和地区的差异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进行协商。
作为第1类,高速汽车国道、一般国道、大规模林间道路的新建及改建事业,发电用、水坝的新建、堤坝的新建及改建事业,铁路、机场的建设及改良事业,一般废弃物、工业废弃物最终处置场的设置及变更事业,水面填埋及开垦事业,土地区划调整、工业园区建设、新住宅市区开发、新城市基础设施整备、流通事业园区建设事业等被指定。
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时,规定了为推进评价而决定有效的调查项目和手法的作业 (范围) 。事业计划被刊登广告,广泛接受居民的意见。本公司针对噪音,准备了环境噪音预测软件“SoundPLAN”。
图13-1
13-4 日本环境噪音测定中的噪音评价量的总结
表13-10日本环境噪声测量中的噪声评价量的汇总
| 种类 | 评价量 | 法律 | JIS Z 8731引用 |
|---|---|---|---|
| 道路交通噪声 | 等效声级 LAeq |
环境基本法 |
新 |
| 铁路 (新干线) 噪音 | 峰值功率平均值LA (慢速) |
旧 |
|
| 铁路 (在来线) 噪音 | 由LAE 求 LAeq | ||
| 飞机噪音 | WECPNL LA (Slow) | ||
| 飞机噪音 (2013年4月施行) | Lden (时区校正等效声级) | 新 | |
| 工厂、企业、建筑作业噪音 | 稳定噪声的指示值 LA (Slow) | 噪音限制法 | 旧 |
| 变动噪音时:90%范围的上限值 (L5) <根据 LA (Fast) 求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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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间歇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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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交通噪声 | 等效声级 LAeq | 新 | |
| 汽车单体噪音 | LA (Fast) | ||
| 工作环境噪声 | LAeq (Slow) 10分钟的等效声功率 | 职业健康安全规则 | 旧 |